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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不息神秘莫测的笑笑,说:“刚刚你提过的那些东西,会有一个握着王者之剑出现,你猜猜是哪一个?”
既然是握着王者之剑的,那就一定会有手。林森稍微思考了一阵,说:“是希腊神话中大名鼎鼎的半人半马怪吧?”
黄不息击掌赞叹,说:“聪明,就是那个东西。那你再猜测一下,在我们东方,会有什么猛兽出来应战?”
林森毫不犹豫的说:“青龙化为人形,手握着轩辕剑,对吗?”
黄不息愣住了,他本以为这个问题能够难住林森的,没想到林森这厮直接说了出来,并且还是很标准的答案。
这尼玛的,怎么做到的啊?
不过,不管林森是怎么做到的,黄不息都不在乎。他在乎的是,能不能在那两个猛兽出现的时候,抢到它们手上的剑!
不管是王者之剑还是东方的轩辕剑,都是一等一的神物,只要得到了一件,就会是无止尽的提升实力的!
现在的异能界真心太弱了,等到修真界介入到凡尘的时候,整个异能界都会迎来一场浩劫。一句话,要么臣服,要么灭亡!
身为奋斗会的少主,权势滔天的人物,黄不息不会被臣服在那些修真者脚下,唯一能做的,就是现在打好算盘,到时候去抢夺轩辕剑!他更倾向于轩辕剑,比西方的王者之剑好用多。
轩辕剑是东方神剑,最适合东方人的身材使用,而王者之剑是西方双手大剑,不是很好用的。在黄不息向来,凭借着他老爹和伯父的实力,在异能界呼风唤雨的实力,有希望抢到轩辕剑的。至于林森,有着强大神秘的易天行做后台,要抢到一把剑,也不是难事。
这才是他这么了看重林森的原因,要不是林森的背后有神秘的易天行最后台,他才不会把这些东西全部告诉林森呢。每个人都是自私的,要想成功,要想获得更高的实力更好的东西,就不能不自私。谁不自私,谁就输了。
“自私”的构念通常包含于“自我中心”里。两者最大的差别在于,自私是指个体面临自己利益与对方冲突时,会不计对方损失,以满足自己利益为主;此外,自私者在进行自私行为的同时,通常能察觉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及别人的利益,但仍按照自己利益不择手段。
当然了,其实黄不息这种行为和心态,还不算是很自私的。首先,如果一个人损人利己,才叫做自私。其次,自私,指只为自己打算,只图个人利益;归个人私有;偏私。
然后,自私自利是个人主义的道德境界,是私有制的产物,有各种不同的程度和表现形式。有的人极端的自私自利,公开露骨的损人利己;也有一些人设法寻找一种既能满足自己的私利,又能照顾别人利益的处世哲学,宣称”主观为自己,客观为别人”,但就其实质来说,利己是核心,是根本基础,是推动他们活动的根本动力。
不管在哪里,自私都是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概念。其实那并非因为人们经常使用而便于给它定义,作为研究,怎样才能比较科学地定义以概括其全部本质特征呢?有人甚至将生命的最基本单位基因也说成是“自私”的。“自私”概念的意义推而广之,一棵小草同另一棵小草争夺养料,鸟吃虫,猫吃老鼠,一只狗同另一只狗争抢骨头,人吃猪肉,食谷物,这统统是“自私”的表现。尽管基因既无意识,也无情感。实际上,任何生物体表现的有利自身、且以损害其它生物体为代价的“客观行为”统称为“自私”。
黄不息的自私,起码没有为他自己营造出多少的利益,只是拉帮结伙搞大事罢了!
自私,作为人的属性之一,作为广泛而复杂的社会现象,既可表现为人的客观行为,又可表现为人的主观意识、观念、动机。由于人的意识、行为的统一性,自私可兼指行为、观念二者;又因为人的行为、意识之间可能脱节,空间时间上发生分离,或以矛盾的形式出现,它又可独指行为或观念。那么,究竟从主观意识方面给自私定义好呢?还是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好呢?只要是东西就会自私。
有人侧重从客观行为及其效果方面给自私定义,认为“自私,是指人以损害他人、社会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行为”。换言之,自私是一种损人利己的客观行为。我将此定义称为“自私的客观行为定义。”
该定义符合人们在道德评价中着重行为效果的习惯,而且,许多人在许多场合是在损人利己的行为的意义上使用自私概念的。但是,该定义失之于简单。
首先,按照该定义的规定,只有当人事实上表现出损人利己的行为时,人才可以被称为自私。如果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,那就不是自私的。然而,众所周知,如同人可以有犯罪的意识,动机,但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犯罪的行为一样,人有损人利己的意识,也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。这是因为:一、动机、意识指导行为的产生,其间尚有一个过程。在过程完成之前,一种动机、意识可能已经改变或消失,被另一意识、动机所取代;二、一种动机、意识可能仍然存在,但由于外部环境的制约,或由于另一意识、动机的抑制,该意识、动机暂时没有指导行为的产生而潜伏下来。
黄不息的计划,并没有什么损人不利己的,也不是损人利己,他完全是损了人,也有利了自己。
因此,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,但这并不等于他头脑中一定不存在损人利己的意识、动机。由于客观行为的定义没有将此种情况包括进去,在解释有些现象时,便显得生硬、牵强附会。例如,某人在某事上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,但在另一事上又表现了损人利己的行为。按客观行为的定义,就只能这样解释:他由不自私变成了自私。但事实上,这里有两种情况:一是这种客观行为的变化是动机、意识相应变化的结果;二是行为虽然变化,但动机没有变,动机是原来就存在,是连续的。按客观行为定义来解释第一种情况,是合理的,但解释第二种情况,则显然不妥。
其次,如果在严格的“损人利己”的意义上使用自私的概念,那么,当有人遇难不帮或见死不救时,这类行为也不能被称为自私。因为行为者他既不损人,也不利己。而事实上,人们没有例外地将此种行为称为自私,这类行为者被称为自私的人。尤为重要的是,当人的行为的客观效果表现为利己利人(互惠)时,人是不是自私的呢?按照客观行为的定义那也不能称为自私。
我们知道,利己利人的客观行为效果,常常是从“为我”的主观动机出发的结果(当然有其他情况)。当有人实施客观上有利他人、社会的行为时,“利他者”很可能是为了从他人、社会那里获得相应报酬。“他的良好行为是一种老谋深算之举,实质上是为了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。”观念、动机是自私的。正因为是“为了我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”。
黄不息心念急转,老子的这种行为,到底算不算是自私呢?应该不算吧?
所以,如果他的良好行为(利他)没有能使他从对方获取他认为的相应报酬,或少于他认为的相应报酬,那么可以预期,他的良好行为将消失或减少,假如他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,他的良好行为将继续表现。这类行为,虽然仅从行为效果(利己利人)看,从静态的意义上看,的确不便称为自私,但如果从动态的意义上,从主观意识、动机方面看,就有充分的理由称为自私。
由此看来,仅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,虽然考虑到了行为动机的统一性,但由于没有注意到观念、行为的矛盾性与脱节的可能,故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自私这一概念的全部内涵,所以,有相当的局限性。
其实在黄不息的世界中,自私并不只是这么定义的。
从主观意识、动机方面为自私定义怎样?
无疑,从主观意识方面为自私定义是有根据的:一、只有人才具有鲜明的意识(当然是在相对的意义上),所以从主观意识方面定义,可以将人的自私与其它动物的“自私”(本能)很好地区别开来。并且,这符合我研究自私只限于人的目的;二,从主观意识、动机方面给自私定义,便于从动态的角度认识自私与人,从而避免客观行为定义的局限;三、动机、意识比行为本身更有力,其逻辑是:通常情况下,人的行为总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,如果我们能够真正消灭意识、动机,那就能同时消灭行为本身,但消灭了行为,却并不等于消灭了意识、动机,而只要动机、意识仍然存在,它又可将消灭过的行为重新生产出来。。。。
于是,黄不息将自私定义为:当人同他人、社会发生利益关系时,他首先考虑的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利益,当人认为自己同他人的利益不矛盾时,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即可指导客观上利人利己的行为;当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、社会的利益相矛盾时,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就表现为牺牲他人、社会的利益来维护发展自己的利益的行为。
对自私作如此界定,也许仍然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该概念的全部本质特征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,对自私这一概念,必须作多角度、多层次的、动态的整体把握。为此,就必须将对人的主观意识、动机与客观行为两方面的研究结合起来。
并且,自私其实不是绝对的,只是相对的。。。。。。。
自私的相对性意义之一,是指自私相对无私(大公无私)而言。
没有自私,便无所谓无私,反之亦然。它们是一对矛盾,相互依存。
一些思想家们认为,支配人处理与他人、社会利益关系的一个原则、规律是“利己”(自私),在处理与他人、社会的利益关系时,人只有一种观念、意识、动机,那就是“为自己”,人不会为别人的幸福而牺牲自己的幸福。
即便有人在客观上表现了有利他人、社会的行为,甚至这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为代价,那也不过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同情心、满足自己爱惜荣誉的冲动的需要,
早些年,我国一些青年人曾讨论人生价值问题,著名的潘晓也谈到了自私的问题,认为,即使是被人们称为崇高的大公无私者,那也不过是“主观为自己,客观为别人”。
人的行为的客观效果,客观上有利于他人、社会,我们总要从客观的角度来看问题,“主观为自己”这个事实是对社会毫无实际影响的,而“客观为别人”则对社会的影响是很大的。这就是利他主义的无私性”。
黄不息每每想到这个,都觉得自己很伟大啊,哪里有什么自私,他甚至都为林森考虑呢。他要抢轩辕剑,林森就抢王者之剑,不是很好么?